全国邮政管理和生产机构代码
维护管理办法
国家邮政局
2004年8月
目 录
全国邮政管理和生产机构代码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邮政管理和生产机构代码(以下简称“机构代码”)的维护管理,规范各级维护部门的工作,确保机构代码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时效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构代码是根据YZ/T 0014-2000《全国邮政管理和生产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对全国邮政管理和生产机构赋予的唯一代码。
第三条 机构代码维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机构数据库和机构代码数据库的维护。
第四条 涉及邮政管理和生产机构信息处理和交换的邮政计算机系统,应使用“邮政管理和生产机构代码”(邮政金融计算机网络系统除外)。
第五条 各级维护部门对机构代码的维护管理,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机构代码的维护,按照“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维护部门对机构代码的维护,应保证机构数据库和机构代码数据库的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机构数据库按分级更新、逐级汇总、按时上报、分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逐级下发的方式进行维护。
第八条 机构代码数据库按统一赋码、统一更新、及时发布的方式进行维护。
第九条 各级维护部门的机构代码维护工作应专人负责,维护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是全国机构代码维护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省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是其管辖区域内的机构代码维护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受国家邮政局委托负责全国机构代码维护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领导。
第十二条
省邮政局机构代码维护职能应落实到相关部门。省邮政局维护部门在业务上接受本省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领导,负责本省机构代码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以下简称“地市”)邮政局机构代码维护职能也应落实到相关部门。地市邮政局维护部门在业务上接受本省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领导,负责本地市机构代码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维护全国机构数据库和全国机构代码数据库。
第十五条
省邮政局维护部门维护本省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
第十六条
地市邮政局维护部门维护本地市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
第十七条
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机构代码维护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指导全国维护部门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培训省邮政局维护部门的维护人员,协调和处理维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对省邮政局维护部门的维护管理工作、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性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对更新数据赋码。
(五)审核各省邮政局维护部门上报的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对更新数据赋码,并根据全国性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和各省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建立全国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
(六)根据全国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更新全国机构数据库,完成YZ/Z0039《全国邮政管理和生产机构代码》修订草案,按时向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行文上报YZ/Z0039修订草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七)国家邮政局发布YZ/Z0039后,按时向省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下发更新后的该省机构数据库的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
省邮政局维护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本省各级维护部门贯彻执行机构代码维护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指导本省各地市邮政局维护部门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培训本省维护人员,协调和处理维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反映。
(三)对本省各地市邮政局维护部门的维护管理工作、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省级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
(五)组织本省各地市邮政局维护部门建立本地市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并负责审核。根据省级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和各地市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建立本省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
(六)按时向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上报本省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七)按时向地市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下发更新后的本省机构数据库的电子文件。
第十九条
地市邮政局维护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机构代码维护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协调和处理维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省邮政局维护部门反映。
(三)建立本地市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并负责审核。
(四)按时向省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上报本地市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二十条
机构代码的维护程序为: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国家邮政局发布YZ/Z0039后,自上而下逐级下发更新的机构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地市邮政局维护部门按规定建立本地市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按时向省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上报本地市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二十二条
省邮政局维护部门按规定建立本省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按时向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上报本省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二十三条
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按规定建立全国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更新全国机构数据库,完成YZ/Z0039修订草案。按时向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行文上报YZ/Z0039修订草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维护部门在维护周期内没有机构数据变更,应行文上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发布YZ/Z0039后,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按时向省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下发更新后的该省机构数据库的电子文件。
第二十六条
省邮政局维护部门按时向地市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下发更新后的该省机构数据库的电子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机构代码的维护更新周期为半年,必要时可随时更新。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维护部门上报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的时间为:
(一)地市邮政局维护部门
每年1月10日前,地市邮政局维护部门向省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上报本地市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为上一年度
每年7月10日前,地市邮政局维护部门向省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上报本地市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为本年度
(二)省邮政局维护部门
每年1月31日前,省邮政局维护部门向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上报本省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为上一年度
每年7月31日前,省邮政局维护部门向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上报本省机构更新数据数据库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为本年度
(三)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
每年2月底前,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向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行文上报YZ/Z0039修订草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为上一年度
每年8月31日前,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向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行文上报YZ/Z0039修订草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为本年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自收到国家邮政局发布YZ/Z0039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下发更新后的该省机构数据库的电子文件。
第三十条
省邮政局维护部门自收到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下发更新后的该省机构数据库的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地市邮政局维护部门行文下发更新后的本省机构数据库的电子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业务流程图

二、业务流程图说明
1)
地市局部门代码维护人员凭用户ID和密码登录本管理系统,可浏览该省机构的所有信息。
2)
地市局部门代码维护人员可以在本管理系统维护该地市的机构信息,包括新增、修改和删除机构信息。
3)
系统自动对变更机构信息进行名称查重。
4)
本管理系统自动将变更的机构信息添加至全国邮政管理和生产机构更新数据库。
5)
地市局部门代码维护人员可以查看所属省局对该地市提交的变更机构信息的审核状况,确认被拒绝的原因;对机构信息作再次修改后可继续提交报批。
6)
省局部门代码维护人员凭用户ID和密码登录本管理系统,对所辖地市局提交的机构变更信息进行名称查重并审核。
7)
省局部门代码维护人员可浏览该省所有邮政管理和生产机构的信息。
8)
省局部门代码维护人员可以在本管理系统维护该省省属所有管理和专业机构的信息,包括新增、修改和删除机构信息。
9)
系统自动对变更机构信息进行名称查重。
10) 本管理系统自动将变更的机构信息添加至全国邮政管理和生产机构更新数据库。
11) 省局部门代码维护人员可以查看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对该省提交的变更机构信息的审核状况,确认被拒绝的原因;对机构信息作再次修改后可继续提交报批。
12) 国家邮政局相关部门代码维护人员可浏览全国所有邮政管理和生产的机构信息。
13) 国家邮政局相关部门代码维护人员可以在本管理系统维护国家邮政局所辖所有管理和专业机构的信息,包括新增、修改和删除机构信息。
14) 系统自动对变更机构信息进行名称查重。
15) 本管理系统自动将变更的机构信息添加至全国邮政管理和生产机构更新数据库。
16) 国家邮政局相关部门代码维护人员可以查看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对该省提交的变更机构信息的审核状况,确认被拒绝的原因;对机构信息作再次修改后可继续提交报批。
17) 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代码维护人员凭用户ID和密码登录本管理系统,可浏览全国所有邮政管理和生产的机构信息。
18) 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代码维护人员对各省提交的机构变更信息进行名称查重并审核。
19) 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将审核无误的变更机构信息赋码,并添加至全国邮政管理和生产机构代码数据库中。
20) 国家邮政局维护部门生成新版本的机构数据库和机构代码数据库,同时对旧版本做备份。